第二届吉林市河南商会 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8-10-01   作者:

 第二届吉林市河南商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商会会务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建立阳光的财务体制,参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收入管理
     一、本商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加盖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商会收入账户:
   (一)会费。商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整合各方资源,发挥职能作用,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
   (二)捐赠。鼓励全体会员向商会捐赠财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会员会费必须在换届当年12月底前交清。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的,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对确有重大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秘书处核实,并经商会理事会批准通过,届费可以给予减缓交纳。会费一经缴纳,不予退回。
    第二条  支出管理
      本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尽可能减少招待费用发生。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商会简报、会刊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四)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五)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六)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条  商会经费开支实行年度预决算制
      年初,秘书长根据商会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理事会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商会财务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会长可委托各部门主任审批
      本会日常财务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由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盖章,秘书长附签,报会长(各部门主任)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商会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临时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审批的原则是:借款500元(含5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第五条  商会的会计组织工作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会常设机构设专职出纳员一名,兼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商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捐赠费、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第六条  商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
    商会要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由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报商会财务收支审查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开支(2万元以上)须报请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并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质询。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置财产物品的,其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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