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吉林市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lin City,(英文缩写: HNCCJL)。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在吉林地区长期经营的豫商广大工商业者、创业者、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吉林地区经营的豫籍工商业者和有关人士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及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发挥优势,资源共享,团结创业。促进吉林市与河南省各地区的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为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松白B座综合楼1-5-23号。办公电话:6222689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塑造河南人形象。
(二)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协调吉林地区与河南各地的多边经济合作,积极协助两地政府(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人才引进、信息交流及岗位培训等服务,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合作和发展。
(四)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来。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开展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的运筹能力。
(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和拓宽商会的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八)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开发和各项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向社会宣传和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事迹,提高其社会地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在吉林地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豫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工商业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部门主管、经理以上),中高级技术人员(助工以上);河南各市县(企业)驻吉办事机构负责人;在河南工作生活过的外省籍知名友好人士均可入会。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为有利于开展本会活动和推动服务,特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参与帮助和指导本会工作。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各种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能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适当增加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理事会闭会期间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执行会长在会长不在时,经会长授权代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秘书处对副秘书长及各主要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提名;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公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7-9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4-6名。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委派监事长、副监事长出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室,监督本会及监督本会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的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团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会费的收缴及支出进行监督,对捐赠资助财物使用及公示制度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的部门及成员的违章及违法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监督理事会进行财务监督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商会《吉林市河南商会第二届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人士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吉林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指导下,接受社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8年6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19 吉林市河南商会 版权所有 吉ICP备18007242号-2 设计策划:领域科技